三亚市海坡村棚户区改造项目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2016年02月24日 00:00:00tz19浏览量:783次

天涯区人民政府,市各相关单位:

《三亚市海坡村棚户区改造项目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已经六届市委常委会第81次扩大会议、市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三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9月30日

(此件主动公开)

三亚市海坡村棚户区改造项目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为加快精美天涯建设步伐,加快推进棚户区改造工作顺利进行,改善居民生活居住环境,提供居民生活水平,提升城市形象,制订此安置方案(以下简称《方案》)。

一、征收范围

海坡村棚户区改造征收范围包括:居民住房、地上附属物及公共建筑,可供改造的规划用地面积共316.33亩(具体范围四至坐标以项目规划红线的实际勘测定界为准)。

二、征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590号令)、《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亚市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管理规定(2013年修订)的通知》(三府〔2013〕43号)和《三亚市棚户区改造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家、省、市有关棚户区改造的政策规定,结合征收棚户区范围内实际,制定本方案。

三、征收补偿安置原则

(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二)先补偿、后征收的原则;

(三)以人为本,让利于民,保障被征收单位和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

(四)保护合法和坚决打击违法、违规行为相结合的原则。

四、 安置对象的认定

(一)被征收人身份的确认

1.原籍村民。指祖籍在海坡村委会,是海坡村委会的户籍人口,具有海坡村委会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享受村集体福利(分红)待遇的人员及其户籍在册子女(含因服兵役和在读大、中专学生等户籍临时外迁者)。

新出生婴、幼儿因客观原因未及时进行申报户籍登记的,按《村民组织法》和《国家户籍管理规定》的相关政策,由海坡村委会审定,项目推进工作领导小组复核,报天涯区政府审核通过后按原籍村民认定。

2.转户村民。指户籍关系转户在海坡村委会,具备第二轮土地承包经营权资格,具有海坡村委会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享受村委会集体福利(分红)待遇并长期居住生活在海坡村委会的人员及其户籍在册子女(含因服兵役和在读大、中专学生等户籍临时外迁者)。

3.上门女婿和入嫁媳妇。指在本《方案》批准发布之日前,办理婚姻登记手续并落户在海坡村委会(户籍未落户海坡村委会的,不享受安置),具有海坡村委会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享受集体福利(分红)待遇,并生活在海坡村委会的人员及其户籍在册子女(含因服兵役和在读大、中专学生等户籍临时外迁者)。

4.外嫁女。指按照《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亚市“外嫁女”征地补偿费分配的指导意见的通知》(三府〔2013〕214号)的规定,具备原海坡村委会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外嫁女”及随其生活的未成年子女。

5.外出工作人员。指原是海坡村委会村民,因工作原因户籍不在海坡村委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

①在《方案》发布之日前离退休的干部、职工,在海坡村委会居住,且未享受过福利分房(含经济适用房、单位分房、集资房、房改房等)的;

②在外工作的在职干部、职工,本《方案》批准发布之日前在海坡村委会具有相对独立房屋产权,且未享受过福利分房(含经济适用房、单位分房、集资房、房改房等)的。

存在其他情形需要纳入安置对象的,根据实际情况,由棚户区改造项目推进工作领导小组拟定意见,经天涯区政府审核后,报市政府批准。

征收补偿安置对象身份的认定,在海坡村委会、村民监督下,由村民小组、海坡村委会和项目推进工作领导小组进行讨论,经公示无异议后,报天涯区政府审核批准。

(二)其他情形人员的认定

指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且在三亚市内未享受过福利分房(含经济适用房、单位分房、集资房、房改房等)的人员:

1.具有海坡村委会农业户籍的非原籍村民,不具有海坡村委会第二轮土地承包资格的人员;

2.具有海坡村委会非农业户籍且具有镇级及镇级以上土地来源证明(有户有证,且户籍与土地登记权人相一致)的人员;

3.有海坡村委会非农业户籍但不具有镇级及镇级以上土地来源证明(有户无证)的,或无海坡村委会户籍但具有镇级及镇级以上土地来源证明(无户有证)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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