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加工贸易创新发展的意见

2017年02月17日 00:00:00tz100浏览量:994次

琼府〔2016〕73号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加工贸易创新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6〕4号),加快推动我省加工贸易创新发展,提高我省加工贸易发展的质量和效益,充分发挥加工贸易在推动我省产业升级、稳定就业等方面的重要作用,现结合我省产业结构发展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和海南省委六届八次、九次、十次全会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主动适应经济发展新常态,以创新驱动和扩大开放为动力,以国际产业分工深度调整和实施“中国制造2025”为契机,立足我省产业结构的特点,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创新发展加工贸易。巩固传统优势,加快培育竞争新优势,变“大进大出”为“优进优出”,在稳定经济增长和就业预期的同时,推动我省加工贸易产业向价值链高端跃升,为我省构建开放型经济新体制作出更大贡献。

(二)基本原则。

1.坚持稳中求进。保持加工贸易政策连续性和稳定性,鼓励支持加工贸易企业根植海南、长期发展。不断提升开放水平,优化投资环境,吸引更高技术水平、更大增值含量的加工制造和生产服务环节转移到我省。

2.推动转型升级。以市场为导向,发挥企业主体作用,加快推动加工贸易企业转型升级,提高盈利水平。发挥政策引导作用,鼓励绿色集约发展,支持加工贸易企业向海关特殊监管区域集中,增强可持续发展能力。

3.实施创新驱动。营造创新发展环境,增强我省加工贸易企业创新能力,提升国际竞争力。促进加工贸易企业与互联网商业模式和贸易业态相融合,增强企业发展内生动力,加快培育竞争新优势。

4.统筹内外布局。按照我省重点产业布局,支持海口市、洋浦经济开发区为代表的琼北、琼西地区积极承接广东等加工贸易发达地区相关产业转移。支持加工贸易企业开拓国际市场,开展国际产能合作。

(三)发展目标。

到2020年,我省加工贸易创新发展取得积极成果,加工贸易产值占全省外贸产值比重提升至30%左右,综合运用财政、土地、金融政策,支持我国东部发达地区符合海南产业发展方向的加工贸易企业转移到海南发展,实现我省加工贸易产业更加合理,技术含量和产品附加值进一步提高,加工贸易从单纯的加工生产型逐步向生产制造型与服务贸易融合发展转变,加工贸易企业的创新能力显著提升。

二、创新发展,着力提升加工贸易在我省经济发展中的地位

(四)鼓励支持有实力的加工贸易企业参与国际产业链分工合作。利用国际、国内两个市场、两种资源,逐步提升加工贸易在我省对外贸易中的比重和在全省经济发展中的地位。

(五)支持加工贸易企业扎根海南。加大招商引资力度,支持海口市、洋浦经济开发区等与广东省加工贸易发达地区建立承接产业转移合作机制,着力吸引绿色、生态、环保的先进制造业和新兴产业向海南转移,进一步扩大服务业开放,鼓励有实力的加工贸易企业抱团出海,有序向境外延伸产业链。

(六)对转移来海南的加工贸易企业优先纳入供地计划,对依法已取得工业用地的企业土地出让金可按合同分期缴纳,对已确定为我省优先发展的产业用地项目可按不低于相关标准的70%确定土地出让底价(国发﹝2016﹞27号文件)。

(七)推动加工贸易企业由单纯的贴牌生产(OEM)向委托设计(ODM)、自有品牌(OBM)方式发展。发挥中央和海南省外贸发展专项资金的杠杆作用,支持扶持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和技术改造力度,加强与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协同创新,提高生产自动化、智能化水平;支持企业创建和收购品牌,拓展营销渠道,从被动接单转向主动营销;支持企业顺应互联网发展带来的新机遇,实现价值链跃升。

三、引导支持琼北琼西承接东部沿海地区产业梯次转移

(八)海口市、儋州市、澄迈县和洋浦经济开发区的加工贸易企业数量和产值分别占我省加工贸易企业数量和产值的80%以上,上述地区要结合本辖区经济发展的总体规划,制定承接和促进加工贸易产业转移和创新发展的具体办法和措施,推动加工贸易产业向海关特别监管区域和园区集群发展。

(九)建立加工贸易产业转移合作机制。推动我省与广东省、福建省、江苏省等东部沿海发达地区开展加工贸易产业转移合作,支持鼓励符合我省“十三五”规划的先进制造业、高新技术加工贸易企业转移到海南发展,推动与战略合作的省市区共建产业合作园区,按照优势互补、共同出资、联合开发、利益共享的原则,开展产业对接、人才交流培训等方面合作。

(十)支持引导加工贸易企业向海关特别监管区域和产业园区集中集约发展。推进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加强员工技能培训、组织专题招商、就业促进等工作。将海口市建设成为加工贸易梯次转移和集约发展示范地。

四、支持加工贸易企业参与国际产能合作,统筹国际国内两个市场两种资源

(十一)鼓励支持加工贸易企业参加国际产能合作,开拓国际市场,提升国际化经营能力,科学谋划境外合作布局。统筹安排中央中小外贸企业提升国际化经营能力专项资金,支持加工贸易企业“走出去”拓展国际市场,依托境外经贸合作区、工业园区、经济特区等合作园区,实现链条式转移、集群式发展。支持企业扩大对外投资,推动装备、技术、标准、服务“走出去”。

(十二)完善加工贸易国际合作机制。强化与商务部等部委的国际贸易信息交流合作,为我省加工贸易企业参与国际合作、风险预警和纠纷解决提供帮助,加强与“走出去”重点国家有关部门在投资保护、金融、税收、海关、质检、人员往来等方面的合作,为企业提供支持。

(十三)深化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和东盟国家产业合作。支持我省加工贸易传统优势产业到劳动力和能源资源丰富的国家建立生产基地,发展转口贸易和加工贸易;参与建设开发开放试验区、边境经济合作区、跨境经济合作区。

(十四)深化中非工业化合作水平。按照循序渐进、重点突破、试点示范的原则,以劳动密集型产业为载体,积极推进中非工业化伙伴行动计划。引导企业重点在埃及、安哥拉、南非等条件相对成熟的国家重点开展加工贸易产能合作。

五、改革创新管理体制,增强发展动力

(十五)认真落实国务院加工贸易行政审批改革。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外贸回稳向好的若干意见》(国发﹝2016﹞27号)精神,取消我省加工贸易行政业务审批。

(十六)降低加工贸易准入门槛,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建立加工贸易企业经营状况和生产能力核查机制,督促加工贸易企业强化安全生产,履行节能低碳、环境保护等社会责任。谋划推进商务、海关、质检、税务、外汇等部门与加工贸易企业多方联网,实现部门联动。

(十七)优化简化监管方式,规范出境加工监管流程。加快推进区域通关一体化、通关作业无纸化建设。海口海关、海南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省国税局和省商务厅要根据各自职责进一步提高通关便利化水平,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工贸易监管方式、行政审批和备案制度的改革,推行网上申报和无纸化通关,学习借鉴上海自贸区的经验,逐步实现以企业为单元的监管。对资信良好、信息透明、符合海关要求的企业,探索实施企业自核单耗的管理方法。

(十八)推进内销便利化进程。研究取消内销审批,简化内销征税和核销手续。按照国家的统一部署,推广实施内销集中征税模式,支持加工贸易企业与国内大型商贸流通企业对接,推动线上线下融合。支持企业通过开展电子商务等多种方式,拓宽销售渠道。

(十九)加快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整合优化。充分发挥海关特殊监管区域连接国际、国内两个市场、两种资源的作用,鼓励加工贸易企业向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发展,在通关服务、查验便利化、开展国际合作等方面为入驻企业提供更加优质贴心的服务。支持加工贸易企业发展先进制造业、生产性服务业、科技服务业,开展保税加工、保税物流和保税服务等多元化业务。

六、完善政策措施,优化发展环境

(二十)加大财政支持力度。省政府统筹安排中央和省两级外贸发展专项资金,充分发挥财政资金引导作用,鼓励引进先进设备、先进技术和稀缺资源,支持企业产品创新、研发设计、品牌培育,推动加工贸易转型升级。

(二十一)提升金融服务水平。重点解决加工贸易企业融资难、渠道少和汇率风险等问题。鼓励金融机构和市县政府按照商业可持续、风险可控制的原则,提供更多的金融产品,支持中小企业上市融资,增加信保额度,设立涉外创新金融服务中心或基金等,如福费廷、融资租赁、海外金融保险、专项发展基金等,扩大出口信用保险规模和覆盖面,提高承保和理赔效率。引导融资担保机构加强对中小型加工贸易企业的服务。鼓励金融机构通过内保外贷等方式为加工贸易企业开展跨国经营提供融资支持。

(二十二)完善社会服务保障制度,开展通关查验试点工作,降低外贸企业经营成本。按照国家规定适时适当降低我省社会保险费率,减轻加工贸易企业负担。积极配合社会保险全国联网,增强社会保险服务的便捷性,方便流动就业人员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认真落实财政部等六部委《关于免除查验没有问题外贸企业吊装移位仓储费用全面试点工作的通知》(财行〔2016〕10号)精神,开展免除查验没有问题外贸企业吊装移位仓储费用试点工作,加强港口物流基础设施建设,降低外贸企业通关和物流成本。

(二十三)加强加工贸易企业专业化培训,建立信用守法奖惩机制。结合国情、省情和国际惯例,适时组织和引导加工贸易企业参加国家和省组织的外贸专业知识培训。建立商务、环保、海关、工商、质检等部门协调机制,推进加工贸易企业信用评价体系建设。加强对贴牌加工企业商标、商业秘密等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的规范、监督和指导。加大知识产权等相关法律法规培训力度,对诚实守信、业绩突出的企业给予表彰。

(二十四)清理规范加工贸易政策法规,稳定加工贸易政策。支持加工贸易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开展国际认证和境外品牌注册等,认真履行社会责任。鼓励企业重视研发和技术应用,提升管理水平。加强对加工贸易转型升级企业的宣传和经验推广。

七、组织保障

(二十五)建立海南省加工贸易创新发展厅际协调机制。由省商务厅牵头建立海南省加工贸易创新发展厅际协调机制。成员单位由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商务厅、省科技厅、省生态环境保护厅、省地税局、省工商局、省海防与口岸办、省政府金融办、海口海关、省国税局、海南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等部门和海口市、儋州市、澄迈县政府以及洋浦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商务主管部门组成。各成员单位应于每季度末向省商务厅反馈加工贸易创新发展情况。省商务厅每半年组织召开1次各成员单位参加的加工贸易形势分析会。

(二十六)加强人才队伍建设,促进产学研的融合。鼓励支持加工贸易企业与省属职业学校、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开展合作,培养更多加工贸易方面的高素质人才。

(二十七)建设外贸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完善外贸公共服务平台。为加工贸易企业的技术研发、产品设计、新产品实验、检测认证等提供优质的公共服务。支持加工贸易企业与沿海发达地区企业合作发展,促进国内外企业沟通、交流和采购对接,推动内外贸市场协调发展。

(二十八)发挥中介组织作用。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商会在政府、企业和国外行业之间的桥梁作用,经常组织加工贸易行业、产业信息交流,组团参加国内外展会、推介会,推进行业自律、开展贸易摩擦应对和预警工作。

海南省人民政府

2016年7月15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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