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保亭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实施办法的通知

2016年12月23日 00:00:00tz94浏览量:149次

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

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我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贫困县开展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工作的实施意见》(琼府办〔2016〕174号)文件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统筹整合使用的资金范围分别为部分上级专项转移支付资金、县级财政安排的涉农资金,共计37项。统筹整合使用的资金范围具体如下:

(一)中央财政资金20项。具体包括: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农田水利设施建设和水土保持补助资金,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优势特色主导产业发展资金、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资金),农业技术推广与服务补助资金,林业补助资金,农业综合开发补助资金,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安排的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补助资金,农村环境连片整治示范资金,车辆购置税收入补助地方用于一般公路建设项目资金(支持农村公路部分),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支持扶贫资金,产粮大县奖励资金,生猪(牛羊)调出大县奖励资金(省级统筹部分),农业资源及生态保护补助资金(渔业资源保护与渔民转产资金、耕地保护与质量提升资金),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支持新农村现代流通服务网络工程部分),江河湖库水系综合整治资金,全国山洪灾害防治经费,旅游发展基金以及中央预算内投资用于“三农”建设部分(农村饮水安全巩固提升工程、农村沼气工程、兴边富民行动)。

(二)配套中央资金的省级财政资金11项。具体包括: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农田水利设施建设和水土保持补助资金,林业补助资金,全国山洪灾害防治配套经费,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资金,省级财政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配套资金,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新网工程”资金(支持新农村现代物流服务网络工程部分),江河湖库水系综合整治资金,农业综合开发补助资金以及配套中央预算内投资用于“三农”建设部分(农村饮水安全巩固提升工程、农村沼气工程)。

(三)其他省级财政资金6项。具体包括:省级专项彩票公益金支持扶贫资金(农村社区服务中心建设项目资金、农村敬老院建设项目资金、社区日间照料中心建设项目资金),省级分成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按因素法分配部分),耕地地力保护及提升资金,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工程管护资金,中部地区农业发展资金,调整优化农业种养结构补助资金。

(四)年初县本级财政预算安排的以上37项中央和省级财政安排用于农业生产发展和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的县级配套资金及其他涉农项目资金(不包括对个人的政策性补贴)。

第二章资金统筹方式

第三条坚持规划引导,制定统筹方案,明晰资金来源,实行跨部门、跨年度、跨层级统筹,打破条块分割、各自为政的管理模式。

第四条上级各部门下达的各类统筹整合使用财政资金优先满足整合资金的要求。当年下达资金后,县财政部门要迅速梳理,将统筹资金到位情况报县政府,便于县政府统筹规划。

第五条统筹整合资金使用,涉及单个或多个部门资金的,由县扶贫办会同项目主管部门,根据我县脱贫攻坚工作任务及涉农资金项目库,提出包括主要目标和具体建设任务在内的资金统筹整合使用意见(包括资金来源、整合项目、资金数额、整合后的项目具体实施部门、效益规模等),再由县扶贫办和县财政局联合行文报县政府常务会议通过再提请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审议,审议通过后由县财政局按规定下达资金到项目实施单位,由项目实施单位组织实施。同时,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及时将统筹整合资金使用情况报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和省有关部门备案(整合资金涉及的上级主管部门)。

第三章统筹资金用途

第六条统筹整合使用资金主要用于8个方面,具体包括:培育壮大特色高效产业,千方百计增加贫困农民收入;加快基础设施建设,进一步改善贫困农民生产生活条件;发展乡村旅游,拓宽增收渠道;发展电子商务,解决农产品销售难问题;开展劳动技能培训,促进自主创业和转移就业;加强教育和文化建设,阻断贫困代际传递;实施卫生健康扶贫,扶持因病贫困人口脱贫;实施科技扶贫,提升人才引领脱贫水平;加快推进移民搬迁,实施生态补偿扶贫;实施社会保障兜底,解决无劳动力贫困家庭脱贫问题。

第四章统筹工作职责

第七条县政府作为统筹使用财政涉农资金的责任主体,对于统筹安排使用财政涉农资金的项目规划、资金使用、项目实施和考评验收负总责。

第八条县扶贫办负责协调各项目主管部门共同提出涉农资金统筹整合使用意见;负责组织召开部门联席会议,落实项目、明确任务;负责督促协调部门实施项目;会同相关部门做好项目资金整合使用绩效考核。

第九条县财政局负责资金统筹、拨付和监督工作,对统筹资金涉及政府采购等问题的,要完善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减少中间环节,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十条各涉农资金管理部门、乡镇政府等相关部门作为涉农资金项目实施和管理的主体,要根据精准扶贫工作的需要,会同县扶贫办提出本部门涉农资金项目整合意见;要按照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审批的涉农资金项目的整合意见,具体负责项目的组织实施、申报公示、质量监管和竣工验收等工作;要根据项目管理规定和要求,办理报账手续,同时建立项目专账,明晰资金流向,并负责收集、整理、归档相关文件、图片等资料,项目竣工验收后统一归档备查;负责确保本部门、本乡镇整合资金项目工程按期保质完工。

第十一条县审计局负责对相关部门、项目实施单位按整合办法安排项目落实、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监督,对各单位按审计意见整改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章统筹资金管理

第十二条统筹整合使用资金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管理制度。

第十三条统筹整合使用资金项目可通过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政府购买服务、贷款贴息、设立产业发展基金等方式实施。

第十四条统筹整合使用资金项目审批应按照《海南省简化政府投资扶贫项目审批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统筹整合使用资金项目中的物资、种苗属政府采购范围的,应按照《海南省扶贫物资政府采购实施暂行办法》和《海南省扶贫种苗供应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统筹整合使用资金项目推行公开公示制度。按照谁决策、谁公示公告、谁受理意见的原则,由各有关部门、各乡镇进行公示、公告,接受社会监督。

(一)项目实施单位要通过政府门户网站或县广播电视台公开统筹整合使用的涉农资金来源、用途和项目建设等情况。

(二)扶持到行政村、到户的项目,要在所在行政村、自然村进行公示、公告。

第十七条统筹整合使用资金结转结余资金按照财政部《关于推进地方盘活财政存量资金有关事项的通知》(财预〔2015〕15号)规定执行。

第六章考核制度

第十八条年度统筹资金考核工作实行单项考评,考评的基本原则是:“客观、公正、规范、定性考评与定量考评相结合,突出绩效,奖惩分明”。

第十九条统筹资金考评由县扶贫办、县财政局、县审计局等相关单位组织实施。考评对象主要是承担有资金统筹任务的县直职能部门及各乡镇政府。

第二十条统筹资金考评的主要内容是:统筹资金制度的执行情况、资金统筹任务的申报和实施落实情况、统筹项目的实施效果、统筹资料的收集整理、统筹项目竣工验收资料的整理等。

第二十一条财政涉农资金统筹使用情况纳入各部门、各乡镇年度任务目标,实施奖惩。

第二十二条本实施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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