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陵水黎族自治县清理整治不规范地名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2016年09月23日 00:00:00tz86浏览量:170次

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陵水黎族自治县清理整治不规范地名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陵府办〔2016〕212号

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陵水黎族自治县清理整治不规

范地名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农林场、县政府直属各单位、先行试验区党政办公室:

《陵水黎族自治县清理整治不规范地名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9月23日

陵水黎族自治县

清理整治不规范地名工作实施方案

为清理整治不规范地名,加强和改进地名管理,提高我县地名管理服务水平,根据《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强地名文化保护清理整治不规范地名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琼府办〔2016〕124号)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和李克强总理关于规范地名管理、保护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重要指示精神,紧密结合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和我县实际,以地名管理法规、政策为依据,以提高地名标准化水平为目标,以清理整治不规范地名为重点,切实纠正地名管理和使用中的不规范行为,更好地发挥地名在提升社会治理能力。促进经济发展、服务百姓生活、弘扬优秀传统文化、保护民族文化等方面的积极作用。

二、工作目标

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地名管理条例》、《地名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地名标志》国家标准(GBl7733-2008)和《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的通知》(国发〔2014〕3号)、《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实施方案》(国地名普查组发〔2014〕1号)、海南省民政厅《关于印发 海南省2016年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工作督查实施方案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为依据,清理整治地名中存在的“刻意夸大、崇洋媚外、怪异难懂、重名同音”(以下简称“大、洋、怪、重”)以及随意更名等不规范现象,进一步规范地名命名、更名、发布和使用,提升地名法治化、科学化、标准化水平,营造规范有序的地名环境。

三、主要任务

重点清理整治全省现存的不规范地名,主要包括居民区、大型建筑物、街巷、道路、桥梁等地名中存在的“大、洋、怪、重”等不规范地名,其具体内涵和标准如下:

--不规范地名中的“大”,指违反《地名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关于地名要“反映当地人文或自然地理特征”的规定,在含义、类型和规模方面刻意夸大,地名的专名或者通名超出其指代地理实体实际的现象。专名刻意夸大的主要表现是过分夸大住宅区、建筑物等地理实体的使用功能;通名刻意夸大的主要表现是地名通名层级混乱、名实不符等现象。

--不规范地名中的“洋”,指违反《地名管理条例》关于“凡有损我国领土主权和民族尊严的,带有民族歧视性质和妨碍民族团结的,带有侮辱劳动人民性质和极端庸俗的,以及其他违背国家方针政策的地名,必须更名”、“中国地名的罗马字母拼写,以国家公布的《汉语拼音方案》作为统一规范”和《地名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关于“不以外国人名、地名命名我国地名”等规定,盲目使用外语词及其汉字音译形式命名我国地名,以及用外文拼写我国地名等现象。

--不规范地名中的“怪”,指违反《地名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中地名要“反映当地人文或自然地理特征”、“使用规范的汉字或少数民族语文字”、“避免使用生僻字”等规定,盲目追求怪诞离奇,地名含义不清、逻辑混乱、低级庸俗、繁简混搭、中西混用或带有浓重封建色彩等现象。

--不规范地名中的“重”,指违反《地名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关于“一个县(市、区)内的乡、镇、街道办事处名称,一个乡镇内的自然村名称,一个城镇内的街、巷、居民区名称,不应重名”等规定,一定区域范围内存在多个地名重名或同音等现象。

对上述“大、洋、怪、重”等不规范地名,要依照有关法规和标准进行标准化处理。对不符合地名命名原则、群众反映强烈的不规范地名,要督促相关单位或产权人进行更名;对有地无名的,要及时进行命名;对一地多名的,要确定一个标准地名;对多地重名的,要通过更名或添加区域限制词等手段解决重名问题。对未按规定履行审批手续擅自命名、更名的,要按规定程序和要求补办命名更名审批手续。要加强对地名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纠正在公共场合使用不规范地名的行为,重点清理整治地名标志、交通标志等公共标志,新闻、广告、广播等公共媒体,地图、工具书等公开出版物,公文、证件、车船机票等各类文书票证中使用非标准地名、使用不规范汉字书写地名、使用外文拼写地名等违反法规标准的现象。

四、任务分工

(一)旅游部门:负责对各旅游景点具有地名标志的名称及标志牌进行梳理清查,对名称不规范、标示不准确、标志牌不健全、设置不合理的及时予以纠正。

(二)财政部门:县财政保障我县地名标志设置、维护等专项经费和工作经费。

(三)宣传及文化广电出版体育部门:负责对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公共媒体发布的地名信息以及地图类、工具书类等公开出版物不使用规范地名的进行清理规范。

(四)公安部门:负责对编制不规范的门(楼)牌号进行调整编制,对清理整治中新命名、更名的街路巷统一编制门(楼)牌。对交通指示牌上的地名标注进行纠正纠偏和统一规范使用汉语拼音拼写;对法律文书、户籍登记、身份证明等各类公文和证件使用的地名进行清理整治规范。

(五)民政部门:负责对未命名的街路巷予以申报命名;对未经批准擅自使用的名称、不符合地名命名要求的名称、不使用审批的标准地名的名称进行清理和补充命名;对名实不符或含义不佳的地名予以申报更名;对改建道路名称进行调整、对新建道路及城郊结合部街道化公路命名更名。对其他有地无名、一地多名、重名同音、名不副实、用字不规范及其它不符合地名法规的名称进行清理更名和重新命名。

对路街巷牌缺失的予以设置或增设;对使用非标准地名、使用不规范汉字、使用英文等外语拼写、拼音标注错误、设置位置不当等不符合国家标准的路街巷牌予以更换,对涂改、污损、倾斜、被遮盖和移动位置以及破损残缺的路街巷牌恢复原状或维护更新,对废弃不用的地名标志及时清除。对新建道路设置规范的路牌。对重要自然地理实体设置标准地名标志。完善镇村地名标志设置工作。

(六)建设规划部门:负责对居民区、建筑物等审批项目或规划项目中使用不规范地名的进行清理整治,杜绝违反《地名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使用外国地名、人名命名的项目名称及地名名称等;在办理立项申请、房屋产权登记、房屋交易、房屋产权变更、产权证发放及房屋预售许可证时,严格按照经县政府审批后民政部门公布的标准地名办理有关手续。

(七)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对待建、在建和已建成但尚未经民政部门审核报同级人民政府同意后,由交通运输部门审批的桥梁、乡镇道路交通标志的名称及标志牌进行梳理清查,对名称不规范、标示不准确、设置不合理的及时予以纠正。

(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民政部门整理的清理整治不规范地名清单,负责对已登记注册的含有不规范地名的企业、个体工商户等市场主体名称的清查,并在以后的注册登记中严格审查;对各类媒介发布的房地产广告中的不使用规范地名进行清理规范。

(九)各乡镇人民政府、农林场:负责对本地区内的道路、居民区、大型建筑物等凡涉及有地名意义的地理实体及标志性建筑物名称及其标志牌进行清理整治。

各有关部门要对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汇总,提出针对性的整改措施,并将相关情况及时整理报送县民政局,县民政局将情况整理上报县政府和省民政厅。

五、实施步骤

清理整治不规范地名工作从2016年6月开始,至2017年6月结束,分三个步骤实施。

(一)制定方案,广泛宣传发动(2016年6月15日至2016年8月31日)。县民政局要结合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和各乡镇、各部门实际,于2016年8月底前制定我县清理整治不规范地名工作实施方案。清理整治不规范地名事关群众日常生活和切身利益,事关城市管理和社会稳定,要加强宣传动员,做好各项准备工作,创造良好工作环境。

(二)排查摸底,开展清理整治(2016年9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各有关部门要根据工作任务和职责范围,集中人力、物力、精力,对每个地名实体、每条街道开展调查摸底,做到不重、不漏,对地名管理、地名规范使用等方面存在的问题,要逐一登记,分类造册,整理出不规范地名初步名单,制定切实可行的整改措施,认真纠正,以备审核、检查。需命名、更名、销名的,要依据《地名管理条例》、《地名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和《海南省地名管理办法》等法规,按照审批程序办理。地名标志要按照国家颁发的《地名标志》国家标准(GB17733-2008)制作。对广告标识、公共媒体发布的信息,地图类、工具书类等公开出版物,法律文书、身份证明等各类公文和证件中使用非标准地名的问题,要整理上报县民政局,并通知相关单位限期整改。需有关部门配合或当地政府批准的,要及时向县民政局报告,统一协调办理。

(三)建立机制,认真总结验收(2017年1月1日至2017年6月30日)。县民政局要对各责任部门报送的整改材料及时审核,对照标准,实地检查验收,凡不合格的,县民政局要联合相关部门集中力量进行清理整治。各乡镇政府、各有关部门要以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和此次活动为契机,大力推进地名规范化建设,进一步健全地名规范标准,理顺审批权限,细化工作程序,规范管理措施,建立地名命名、更名、注销和使用管理的长效机制,防止随意命名更名,从源头上遏制新的不规范地名产生,切实保护好地名文化。清理整治工作完成后,各乡镇、农林场、各有关部门要及时、总结清理整治成果经验,将工作情况报县民政局汇总后上报县政府和省民政厅。全县工作总结报告于2017年5月底前报送省民政厅。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精心组织。清理整治不规范地名是一项涉及面广、工作量大、科学性强的工作,要按照国务院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领导小组和省政府的统一部署,加强组织领导,明确目标任务,细化工作要求,统筹安排部署,狠抓落实到位,确保清理整治工作顺利进行。

(二)分工协作,齐抓共管。清理整治不规范地名要按照“属地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谁纠正”的原则,由民政部门牵头,各相关部门分工协作,密切配合,整体推进。各有关部门要以高度负责的态度,把清理整治工作特别是居民区、大型建筑物、街巷、道路、桥梁等地名中存在的“大、洋、怪、重”等不规范地名清理整治工作做实、做细,既严格执法,照章办事,又要以人为本,做好政策法规的解释工作和群众思想工作。

(三)严格标准,稳妥推进。在保持地名相对稳定前提下,按照“管好增量、整治存量”要求,严防新增不规范地名,逐步整治已有不规范地名,分类、分级、分层实施,依法、稳慎、有序推进,避免形成地名更名之风。对老百姓已经习惯、可改可不改的地名不要更改,对已有不规范地名标志要结合实际进行更正修补或逐步更换,不搞“一刀切”。

(四)加强宣传,扩大影响。要充分利用各种形式和渠道,广泛宣传地名法规、标准和政策,提高公众对地名命名更名程序及标准地名使用的认知度,加强对地名历史文化的挖掘和保护,切实扭转地名标志设置不标准、指位不准确、管理不到位、拼写不规范以及不使用标准地名特别是使用“大、洋、怪、重”等不规范地名现象,进一步提升我县地名管理服务水平。

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2016年9月23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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