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陆居民申请往来台湾通行证、签注服务指南

2016年08月17日 00:00:00tz35浏览量:84次

大陆居民申请往来台湾通行证、签注服务指南

一、受理机关

1、大陆居民申请因私事前往台湾探亲、定居、访友、旅游、接受和处理财产,处理婚丧及其他私人事务,以及申请前往台湾进行本企业经贸交流活动,由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市、县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受理。

2、大陆居民申请应邀前往台湾进行经济、文化、科技、体育、学术等活动或者参加会议、进行两岸事务性商谈、采访,以及执行海峡两岸直航航运任务等,由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地级的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受理。工作所在地与常住户口所在地不属同一个地级公安机关管辖区的,也可由工作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受理申请。

3、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来大陆后申请前往台湾,由暂住地的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受理。

二、申请程序、手续

领取申请表格申请人本人或委托他人凭申请人户口簿或居民身份证到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接待窗口领取《大陆居民往来台湾地区申请审批表》,申请人也可上网打印申请表;

填写申请表格请用黑色或蓝黑色水笔填写申请表,要求完整、真实、清晰,并将申请人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复印件粘贴于申请表注明的相应位置;

提交申请申请人本人必须亲自到出入境管理部门办理,提交填写完整并贴有申请人近期正面免冠彩色照片的申请表,交验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交验有效的入台许可证明或经确认能够进入台湾地区的有关证明,并提交复印件;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交验本人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定居国外的证明,并提交复印件;已持有效《往来台湾通行证》的,提交《往来台湾通行证》;提交与申请事由相应的证明材料。并回答有关询问。

领取证件申请人本人或委托他人凭受理后发给的《回执》,按预约领证时间,到省公安厅出入境管理处接待大厅领取证件。

三、单位或派出所意见

根据有关规定,登记报备的国家工作人员申请前往台湾提交所在工作单位意见。

持国务院台办“赴台批件”人员申请前往台湾,无须提交所在工作单位意见。

因私事申请前往台湾探亲、定居、访友、旅游、接受和处理财产,处理婚丧及其他私人事务的,无须提交所在工作单位或派出所意见。

四、与申请事由相应的证明材料

应邀前往台湾的,提交国务院台办“赴台批件”原件,或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台办确认盖章的复印件。

在非常住户口所在地申请的,提交工作证明,交验暂住证原件,并提交复印件。

经国务院台办经济局审核立项前往台湾进行经贸交流活动的,提交国务院台办经济局“关于应邀往来台湾立项批复”原件。

五、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只受理经本人提出的往来台湾通行证和签注申请,但下列情形除外:

未满16周岁和70周岁以上的大陆居民因私事前往台湾,也可以由其直系亲属或其他监护人代办。代办的,交验代办人居民身份证件,并提交复印件。

应邀前往台湾的,可以由本人申请办理,也可以由组团单位集中代办。由组团单位代办的,代办人须提交单位介绍信。

六、工作时限

对同时申请《往来台湾通行证》及前往台湾签注的,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和证件、签注的制作、签发。对再次申请签注的,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和签注制作、签发。对紧急的申请,按照急事急办原则,优先审批办理,在5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

七、其他

证件补发

1、持证人出境前遗失证件,向原受理申请的地级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核实后审批补发给《往来台湾通行证》及相应的前往台湾签注。因特殊情况持证人来不及返回原发证地的,应向原受理申请的公安机关申明原因,由原审批发证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出入境管理部门委托申请人所在地的同级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代为补发证件及签注。

2、持证人在境外遗失证件,可通过民间机构或者委托其大陆亲属,向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或原受理申请的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拟入境的具体时间、所乘交通工具的班及入境口岸。经核实后,由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通知申请人拟入境口岸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签发给一次入出境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入出境通行证》,并通知拟入境口岸的边防检查机关准予入境。入境后由原受理申请的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补发给证件及签注。

证件换发

1、持证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换发证件:

证件有效期不足6个月或所申请签注有效期超过证件有效期的;

证件内页用完;

证件损毁。

2、申请补发、换发证件,须提交下列有关证明:

补发证件的,提交证件报失地公安机关出具的证明;

换发证件的,提交原持有的《往来台湾通行证》。证件损毁的,提交证件损毁说明书。

3、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受理申请后,收回原证件。经核实后审批换发《往来台湾通行证》,签发前往台湾签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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