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宁市省级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资金项目实施方案

2016年02月26日 00:00:00tz75浏览量:851次

根据财政部《中央财政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13〕156号)和海南省财政厅《关于下达2014年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资金的通知》(琼财农〔2014〕2207号)有关规定,为扶持我市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提高农业经营组织化程度,确保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扶持条件和范围

(一)合作组织发展资金扶持的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包括农民专业合作社、股份合作社、农民用水合作组织、专业技术协会等)应符合下列条件:

1、依据有关规定注册登记,取得独立法人资格,注册成立时间不少于2年(2013年1月前注册登记)。

2、运作正常,具有一定的产业基础和规模,带动能力较强,财务管理比较规范。

3、合作组织成员原则上不少于10户。

4、当年度已获得农民专业合作组织专项资金扶持,以及以前年度获得2次以上(含2次)农民专业合作组织专项资金扶持的,不再列入此次扶持范围。

5、有不良诚信记录或有关部门列入监管黑名单的合作组织不列为本次资金扶持对象。

(二)合作组织发展资金重点支持的范围:

1、引进新品种和推广新技术;

2、组织标准化生产;

3、农产品初加工、整理、储存和保鲜;

4、获得认证、品牌培育、市场营销和信息咨询等服务;

5、开展专业技术、财务管理等知识培训;

6、能够推动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创新发展;

7、改善服务手段和提高管理水平等其他支出。

二、扶持标准

省财政厅下达我市省级农民专业合作组织资金621万元(其中2014年446万元,2013年175万元)。每个农民专业合作组织补助资金不少于25万元,合作社自筹资金不得少于补助资金,且不得以其他财政资金冲抵自筹资金。

三、项目实施程序

(一)申报(2015年2月5日至2月17日)。按照公开、公平、透明的原则,通过市政府网站等公开发布,符合申报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按规定要求编制项目申报书,连同相关材料报市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资金项目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合作组织项目办公室”)。

项目申报需提供材料:一是扶持项目申报书(纸质材料一式三份);二是2013-2014年度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营业执照副本、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等附件;三是土地承包(租赁)合同复印件,理事会申请扶持项目会议记录(须有合作组织成员签名)。

(二)评审(2015年2月25日至3月20日)。市合作组织项目办公室接受项目申报材料后,一是由市农经总站对申报项目的合作组织进行核实,并出具运行意见;二是组织项目主管部门技术人员对申报项目进行评审(如有必要可组织专家组评审),并提出评审意见;三是委托中介机构对申报项目的合作组织2013-2014年的财务管理情况进行检查,并出具检查意见;四是综合以上情况择优拟定扶持项目。

(三)审批(2015年3月21日至4月5日)。将拟定为扶持项目在市政府网站上进行公示,时间为7天。经公示无异议后,报市政府审批。

(四)验收(2015年7月30日前)。项目经批准后,采取“先建后补”的方式,由市合作组织项目办公室牵头组织项目主管部门、市财政部门、市农经总站等有关人员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验收(也可委托有行业资质的第三方社会组织验收)。

(五)资金安排(2015年8月30日前)。经验收合格的,一次性拨付补助资金,对验收不合格的,限期整改。整改后仍未通过验收的项目不得拨付资金,资金结转至下一年度使用。

四、有关要求

(一)为加强组织管理,确保我市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资金项目顺利实施,成立万宁市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资金项目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市政府常务副市长吴明阳担任,副组长由市政府副市长李时军担任,成员由市财政局、市农业局、市海洋与渔业局、市监察局、市审计局、市槟榔产业局、市畜牧兽医局、市农经总站等单位主要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市财政局),办公室主任由沈春强兼任,副主任由市财政局许喆、市农业局陈云光担任,工作人员从成员单位抽调。办公室具体负责对申报扶持项目进行指导、服务等相关工作。

(二)材料装订要求。每个项目所有申报材料应当参照普通书本形式,胶封装订成册,不得使用透明软夹、打孔装订或订书机装订。装订不符合要求的,须按要求整改后方予受理。

展开